农业部关于宠物食品和宠物护理的政策调整
来源:Pet321中华宠物网 农业部关于宠物食品和宠物护理的政策调整农业部网站新闻, 为了保障权力下放, 结合管道, 优化服务改革措施实施, 农业部对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清理后, 农业部决定:
第一, 18 条条例和4份规范性文件, 部分修订条文。(附件 1)
3条例和36规范性文件应予废止。(附件 2)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其中, 农业部决定修订与与宠物产业有关的政策调整有关的条例和规章文件, 组织如下: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农业部, 2012年5月2日, 第三 2012, 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 2013 第五, 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 2016 第三修订)
删去第十七条。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办法 (2014年1月13日, 农业部第二, 2014, 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修订第三 2016)
第四修正案如下: "海外企业申请进口登记, 由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的办事处或委托代理机构在中国"。"
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 (2014年1月13日, 农业部, 第一 2014)
在第四条中删去 "年度文件及"。
动物诊所管理办法 (农业部法令第十九 2008年11月26日, 农业部2016第三, 2016年5月30日)
删去第八条的第二段。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第十一农业部公告, 2002年3月19日)
第三十三条修订如下: "兽药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与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和检验设备, 其性能和主要技术参数应能保证生产和产品质量控制和实施兽药产品电子溯源管理的需要。"
第六十七条增列一项为第八项: "兽医产品管理系统和记录的可追溯性"。"
第八十二条第七修正案是: "审查成品放行批次生产记录和本批产品上载国家兽药产品溯源系统电子溯源码信息和记录, 决定成品发布。"
兽医药品标签管理办法 (2002年10月31日, 农业部法令第二十二号, 2004年7月1日农业部法令第三十八, 农业部, 2007年11月8日修订本第六)
第十三条应当修改为: "兽医药品标签和说明书在使用前应经农业部批准"。农业部制定了兽医药品标签和手册的编制、批准和监督的规则和模式。"
《兽药标签》应按照农业部在第十八条中的规定 "修改为", "改成" 兽药标签或最低销售包装应按照卫生部规定印制农业电子溯源代码的兽药产品, 电子溯源码与二维码标。
第二十三条修正案是: "任何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兽医产品标签不按规定使用电子追溯代码的, 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兽医药品管理规范 (2010年1月15日, 农业部第三, 2010)
第八条增设一项, 作为第六项: "实施兽药电子溯源相关设备"。"
第十五, 第二段作为项目第十一添加: "兽医产品溯源管理系统"。"
第十六条第一段作为第九项添加: "兽医产品的可追溯性被记录。"
第二十条修正案对: "兽药在贮藏时, 应进行检验验收, 将兽药纳入信息上传到兽医产品溯源系统, 并做好工作记录"。"
第二十五条在《兽药出库第一段》中, 应检查、检查、设置图书馆记录 "改装为" 兽药出库, 应检查、核对、设置图书馆档案, 并对图书馆信息进行上传兽医产品溯源系统。
名字是略带黄色的香草作者: 兄弟雕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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