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捡到一只宠物狗 索要4000元未果欲卖掉
来源:Pet321中华宠物网 女子捡到一只宠物狗 索要4000元未果欲卖掉厦门网讯 据东南早报报道,"我在马路边,捡到一分钱,把它交到警察叔叔手里边……"这首耳熟能详的儿歌,褒扬了一种拾金不昧的精神。然而,小杨捡到小庄的一只宠物狗,在索要4000元报酬遭拒后,拒不归还宠物狗,警察来了仍无法解决问题。
昨日,记者从丰泽区法院了解到,小狗主人小庄将小杨起诉到丰泽区人民法院,要求她归还宠物狗。目前,法院已经立案处理了。
据了解,2013年,小庄花了1万元买了一只黄色的泰迪狗。小庄对它疼爱有加,成了他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去年8月29日,这只宠物狗在泉州市区走丢了。看到爱狗不见了,小庄及家人着急万分,多方寻找。去年9月3日,才从朋友处得知泰迪狗被小杨捡到。他立马与小杨联系。小杨也表示,狗确实是她捡到的,并可以归还,但前提是小庄必须支付4000元的报酬。小庄回复说,自己可以支付宠物狗在小杨处4天时间必要的饲养费用,但对小杨提出的4000元报酬难以接受。要求被拒,小杨就未归还宠物狗。
小庄称,之后他多次与小杨协商,甚至报警处理,但事情仍无法解决。宠物狗也一直在小杨手中,直至今日。无奈之下,小庄将小杨起诉到丰泽区人民法院,要求她还狗。
根据小庄提供的证据,过后,小杨甚至要将这只宠物狗卖掉,标价2500元,并称这是"家养咖啡色泰迪8个月……因家中原因,无法继续养它……"该条消息下方,有人评论:"捡了人家的狗这样出售!……"
目前该案件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针对此案,早报法律顾问团史羊拴律师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4条规定:"拾得人将拾得物据为己有,拒不返还而引起诉讼的,按照侵权之诉处理。""因此,按照这些规定,小杨应当将宠物狗返还给失主,但失主应支付小杨必要的饲养、照顾费用等。"史羊拴表示。